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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交流交往工作
(一)因私赴台
1、台湾亲人信件及台胞证复印件、户籍关系;
2、赴台人员申请书(加居委会或单位意见)、身份证复印件;
3、办理公证书;
4、《入台证》原件及复印件;
5、公安部门领表;
6、行前辅导(台办)。
(二)赴台文化交流
1、申请赴台立项时所需资料;
(1)台方发出的邀请书(负责人签名和单位盖章)原件一份,复印件二份;
(2)邀请方的资信材料(一式二份);
(3)赴台期间活动日程安排表(一式三份);
(4)应邀赴台组团的申请报告(主管部门加盖意见);
(5)申请赴台人员名单(户口不在本市的,应按户口所在地分别填写,一式五份),表格在台办领取;
(6)区台办的申请立项请示。
2、办理入台证
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立项后:
(1)填写台务局发的《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旅行证申请书》;
(2)身份证影印件一份(正副双面);
(3)赴台文化交流身份证明书;
(4)近照黑白大一寸正面免冠相片三张。
3、办理赴台审查
(1)入台影印件三份;
(2)已审批的《赴台人员审查表》一份;
(3)赴台人员身份证影印件一份;
(4)应邀赴台组团单位的申请报告二份;
(5)县(市、区)台办的申请报告二份;
(6)省台办批准赴台立项通知书影印件。
4、办理赴台证件
(1)到市(县、区)台办领取国台办审批的《赴台通知书》,并接受赴台行前教育;
(2)入台影印件;
(3)持《赴台通知书》、《赴台人员审查表》、《应邀赴台人员申请审批表》、身份证、户口簿以及二寸正面免冠相片三张,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。
(三)赴台经贸考察
赴台经贸考察活动,不需申请赴台立项审批,但必需在每年的7月和12月分别上报半年考察计划进行审批。
1、办理入台证
(1)填写台方发的《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旅行申请书》、《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保证书》和《委托书》;
(2)身份证影印件(正、副双面);
(3)赴台经贸考察身份证明书;
(4)近三个月黑白大一寸正面免冠相片三张。
2、办理赴台审批
(1)入台证影印件三份;
(2)已审批的《赴台人员审批表》一份;
(3)赴台人员身份证影印件一份;
(4)应邀赴台单位的申请报告二份;
(5)县(市、区)台办的申请报告二份;
(6)台方发出的邀请书;
(7)邀请方的资信材料;
(8)赴台经贸活动日程安排表;
(9)申请赴台人员名单一式六份;
(10)提交经国台办批准省台办下发的《赴台经贸考察活动计划通知书》。
3、办理赴台证件,与文化交流相同。
(四)台资企业员工赴台学习培训
台资企业员工赴台学习不用办理申请立项手续,可一次性上报审批。
1、报批时提交如下材料:
(1)台湾公司发出的邀请书;
(2)赴台学习培训的日程安排表;
(3)台邀请方的资信材料;
(4)入台证影印件;
(5)《赴台人员审查表》;
(6)赴台人员身份证影印件;
(7)赴台人员在职聘任书;
(8)企业批准证书、工商营业执照、台资企业确认证书影印件;
(9)企业申请赴台学习培训的报告;
(10)赴台人员名单(户口不同市的分别填写),一式六份。
2、办理赴台证件,与文化交流相同。
经贸考察、学习培训与报批时,必需计划于赴台前30天备齐资料上报,如时间太紧,请要求台方顺延赴台日期。
二、台胞出入境证件
(一)台商多次出入境签证
1、出入境签证申请书(像片2张);
2、暂住证申请书;
3、总经理及以下工作人员《任职聘书》(公司盖章、董事长签名);
4、《台胞证》正本及复印件、《身份证》复印件;
5、《营业执照》、《外经批准证书》、《台资确认证》复印件;
6、《健康检查证》正本及复印件(本人持2张像片亲自到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查验);
7、《就业证》(正、副董事长免)。
(二)台胞一次性出境签证(批丢失《台胞证》)
1、申请书(《台胞证》丢失原因、时间、地点、傍证);
2、派出所意见;
3、公安领表;
4、身份证复印件;
5、像片2张(大一寸免冠近照)。
三、台胞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
1、到暂住地市(县、区)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《台湾居民办理普通护照申请审批表》,提交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像片3张;
2、台湾身份证;
3、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及暂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;
4、台湾同胞投资确认证书;
5、申请人在台湾投资企业任职受聘的证明。
(申请表经暂住地市(县、区)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提具审核意见后,连同上述资料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,正本验核后收复印件)。
四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资格确认
1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
2、外经批准证书(验原件收复印件);
3、台办填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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