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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承诺制度
一、办理因私赴台行前辅导,资料齐全、手续完备的随来随办。
二、《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资格确认书》的年审及换发:符合政策规定,资料齐全、手续完备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三、为台胞出具台胞一次性出境签证证明材料,手续齐全的随来随办。
四、台胞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,资料齐全、手续完备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五、台胞台属来信、来访及申诉事项要做到来信事件及时回复,来访得到热情接待,申诉事件尽力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
会议制度
一、台办实行主任办公会议、办公会议制度。
二、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、副主任组成,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。会议的主要任务是:
(一)决定和部署台办的重要工作;
(二)讨论台办工作中的重大事项;
(三)通报重要情况,协调各处的工作;
(四)讨论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。
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
三、办公会议由主任、副主任、所有工作人员组成,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,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。会议的主要任务是:
(一)学习讨论对台方针政策;
(二)分析国内外形势和两岸关系形势;
(三)布署和通报有关工作事项;
(四)汇报和交流工作情况。
四、副主任受主任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,研究、协调和处理台办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。
五、主任办公会议、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任确定,会议通知由办公室负责。

公文审批制度
一、区台办报送市台办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《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》(中办发[1996]14号)和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(国办发[2000]23号文)的有关规定;公文的审批按办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。
二、区委、区府负责同志直批区台办办理的公文,先报主任,根据主任的批示再行办理。
三、报送市台办审批的公文,由办公室提出意见送分管领导审核后,报主任审批。
四、审批公文时,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,圈阅表示“已阅知”;对于有具体请示的公文,办领导要明确写明“同意”或具体意见。
五、以区台办名义发文,一般性公文,由副主任签发;重要事项及上呈公文,由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签发。
六、经主任同意,有的文件或材料可以向社会公布。
七、各镇和各办事处报送我办处理的公文,由办公室承办,经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。

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
一、区台办领导同志在市内调研、考察工作,根据工作需要,轻车简从,深入基层。
二、主任、副主任会见来访的重要台方人员,由办公室呈有关办领导同志批准。

请假制度
一、台办工作人员休假,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主任报告。一般工作人员报副主任审批,副主任向主任请示,经批准后才可休假,并告知办公室。
二、工作人员离惠出差,应当事先向办公室报告同意后,向副主任报告,并告知主任。
三、主任离惠外出时,告知办公室。

公章使用规定
公章是我办行使职能的重要工具,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。为了切实履行上级赋予我办在处理台湾事务中的“组织、管理、协调、指导”职能,使我办的公章在使用过程中做到合法有效,特制定如下使用规定:
一、本办公章由办公室专人、专柜保管,公章的使用应经办领导同意或授权,其他人不得随意动用。
二、公章使用应慎重、严肃,确保公章使用的合法有效和权威,同时要把握责任和权力界限,不得随意加盖。严禁加盖空白章。
三、本办同时承担党和政府两方面的对台工作职能。分别具有区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和区政府台湾事务局两枚公章。在处理机关内部事务中可根据不同情况,同时或单独使用上述两枚公章;在处理对外事务中一般只使用区政府台湾事务局公章。
四、在处理复杂、重大对台事务和签订经济合同等涉及经济方面事务使用公章时,应及时请示办主要领导,不得自作主张,做到慎重、稳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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